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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互联网营销犯法(如何避免互联网营销犯法问题)

网络销售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

网络销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伴随着网络营销业的蓬勃发展,网络营销从业人员队伍日益壮大,网络营销行业的从业道德问题日益凸显。

目前一些网络营销人职业道德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违法客户提供推广服务

二、用违法手段为客户提供推广服务

三、推广的内容存在虚假欺诈宣传

四、网络营销业务人员的信口开河

客直达认为网络营销业与社会其他行业一样,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我们必须严厉声讨那些只为了自己眼前蝇头小利置整个行业长远利益于不顾的公司。

网络营销业若想长期兴盛,必须要做到:

一、对企业负责

不能忽悠企业,业务人员不能为了拿单子信口开河,保证企业网络推广效果,使企业推广费用带来的效益最大化发挥。

二、对网民负责

网络营销公司要对网民负责,不要为了利益沦落成欺诈、虚假信息的传播工具,更不要成为这类信息的制造者。

三、对社会负责

网络营销公司要避免利用低俗、色情、暴力等要素作为炒作点,更要避免明知推广的内容违法,还挺而走险,例如被央视暴光的百度某代理商。

只有越来越多的网络营销公司认可上述观点,网络营销行业的整体环境才能根本改善,企业商户才能更愿意投入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才能彻底摆脱低端不入流的帽子,最终我们都会从中受益。

网络营销违法吗?

当然不是啦!你要看清楚! 网络营销即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网络营销包含的内容很广,主要有:网上市场调查、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等等。 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或叫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著,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反而给人们造成这样一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网络营销是不是犯法的?

网络营销不犯法,网络营销和网络传销有本质上的区别。

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和众多商家需求,从整体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传播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本身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以及众多商家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的过程。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来更有效的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

网络传销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人性弱点进行诈骗的手段,是传统传销的一种升级。

识别网络传销主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