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婴儿上户可以代办吗(成都给婴儿上户口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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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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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户口办理可以代办吗
刚刚出生的小宝宝就开始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待遇,但是想要享受这一待遇还需要及时的申报户口才能够享受。婴儿上户口是婴儿降生之后的一个重要事项,很多家长都会在宝宝出生后进行申报,但是也有一些人希望别人代办。那么婴儿上户口可以代办吗?
婴儿上户口可以代办吗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该项可以由户主、新生儿的父母等申报户口,在没有上述人员时,还可以由抚养人、邻居等申报,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由申报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规定: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的小孩是法定办理医保的年龄。
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
可以亲人代上户口么
亲人可以选择代上户口,但需要得到户主和新生儿父母的同意,同时也需要走相关的申报流程。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上户口可以代办:
该项可以由户主、新生儿的父母等申报户口,在没有上述人员时,还可以由抚养人、邻居等申报,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由申报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宝宝上户可代办】
1、宝宝上户不一定要本人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并且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登记。未成年人户口迁移必须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必须父母双方同意才可以迁移。
2、父母一方即可办理宝宝入户,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才可以委托家人代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申报,弃婴,可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试管婴儿移植后几天着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申报。
家人可以代替上户口吗
亲人可以选择代上户口,但需要得到户主和新生儿父母的同意,同时也需要走相关的申报流程。
1、孩子户口只能跟随爸爸或妈妈的任何一方,但不能报在爷爷、奶奶的名下。如果当事人把自己户口报在父母亲名下,孩子的户口就能随迁。2、父母和爷爷各是独立的的户籍,两个户籍均是公房,在同一社区居住,孩子的户口能否迁到爷爷奶奶处,取决于派出所是否同意。3、具体的可以到当地派出所,看当地政策是否允许,主要还是看户籍管理的那个部门是否同意。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上户口可以代办:
该项可以由户主、新生儿的父母等申报户口,在没有上述人员时,还可以由抚养人、邻居等申报,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由申报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上户可以代办吗
法律分析:只要宝宝的手续齐全,爷爷奶奶是可以代办的。新生婴儿入户是自愿的,可以随夫也可以随母。期手续为:1,父母户籍在一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入户通知单》,户口簿办理入户;2,父母户籍不在一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入户通知单》,户口簿以及婴儿未在对方户籍登记机关入户证明办理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本文由投稿人小点于2023-02-19发表在青柠号,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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