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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招牌设置许可证代办(成都招牌审批需要哪些资料)

成都注册公司开饮品奶茶店怎么办理?

办理开店所需要的证件!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招牌设置许可(仅限一楼店招)

一、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宅禁止办理)

(1)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上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上传《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购房合同》;

(3)租赁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上传《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租赁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上传《租赁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购房合同》。

7、先照后证许可项目承诺书(双告知)

8.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二、成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

3.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原件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

4.从业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复印件清晰、有效;

(2)健康证复印件清晰,有效期不低于1个月。

5.商标拥有方的注册登记证及使用权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6.招牌原貌图及招牌效果图原件(仅限一楼店招)

(1)招牌原貌图及招牌效果图需是彩色打印图;

(2)图片信息清楚、拍摄店铺外观图完整。

请问店面的门头一定要城管审批吗?

需要城管审批,以成都市为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设置招牌。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扩展资料: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