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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都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

成都三证合一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多有米为你解答

 一、成都三证合一公司注册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申请;

2、到所属工商部门领取资料;

3、准备三证合一注册公司材料;

4、网上预约之后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

5、办理完毕领取证照;

6、刻三章;

7、地税、国税报道;

8、去银行设立公司基本账户。

二、成都三证合一公司注册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质监局需要) ;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由公司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文件的复印件。股东若是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股东若是属于事业法人的,需提供有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若是属于社团法人的,需提供有关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若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若是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而其他股东则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

5、执行董事(董事长和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由全体股东亲自签署的公司章程;

7、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面签(凭受理通知书、名称预核通知书,公安局办理刻章许可证环节需要) ;

8、住所使用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部门需要):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3)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公司工商注册有哪些程序?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 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外资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的程序及时限、收费标准同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1);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和资信证明;

• 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住所使用证明;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 加盖原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 项目合同;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身份证明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 2寸);

•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

•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 年 7 月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 年 7 月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营场所证明;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

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信息化基础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划编制,赋予本市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市代码工作。

区(市)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代码数据库和代码信息网络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金融、统计、公安、劳动、计划、财政、工交、商贸、保险、房地产、经济协作、外经贸、国有资产、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报表和相关数据软件中应设置代码标识栏目,采用代码并审查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将代码作为其业务领域中的单位标识信息。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及办理代码证:

(一)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常设议事协调性机构;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外地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蓉机构;

(七)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应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部门的同级代码管理部门领取代码申请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并区别情况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批准成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四)批准成立外地驻蓉机构的文件和登记证;

(五)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申办之日起七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对不合格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代码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交代码证。

(一)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注销及广告审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年检、注销;

(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五)税务登记、验证、变更;

(六)统计登记、变更;

(七)刻制公章,申领机动车辆牌照;

(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执行标准登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九)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海关有关手续;

(十)机动车辆征费;

(十一)固定资产登记,资产评估;

(十二)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三)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各类贷款业务、申办和年检贷款证;

(十四)办理招用工劳动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十五)办理劳动保险业务;

(十六)其他需要查验代码证的事项。第十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证明,办理变更代码证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终止的组织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及相关证明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代码一经注销即行废止,不再启用。

成都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对于经营者来说,只有当营业执照拿下来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成都工商注册的首要任务就是营业执照的办理。由于成都近年来人气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成为了当下比较热门的工商业务。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并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成都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出现为很多人带来了便利。接下来就为大家说说成都代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成都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可提供注册地址,新方向集团主营成都公司注册、建筑公司注册、大型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成功案例超过10000家。自本公司创立以来,形成了具有自我特色的严谨服务体系,公司秉承“以用户需求为核心,让客户满意为目标”的精神,为您轻松解决工商、银税务、银行等各类登记注册手续上的疑难问题,高效率的专业申报流程,审批环节一次通过,快至3天拿证。

成都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委托方须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一寸照片两张;

(2)股东身份证原件;

(3)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4)想好公司的名称(3——5个,以备用);

(5)找好办公地址(必须是商业用房);

(6)租凭合同原件(要有地址及面积)。

注:如果是个体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的话,则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其他资料和上述的一致。

材料准备齐全之后,代理机构会去所在辖区工商局名称核准窗口办理工商核名,一般时间在3——7天,名称审核通过后再进入到办理营业执照的环节。成都和其他主城区代办营业执照所需提供的材料都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在时间上大同小异,需要根据各个区的相关规定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