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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教育的投资项目 教育投资项目有哪些

本文目录

我国在教育的投资项目 教育投资项目有哪些

  1. 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
  2. 教育投资项目有哪些
  3. 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

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案是错的,这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是大家所知道的央企,国企等企事业单位。

在当前市场经济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资金来源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财政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项目都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等。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履行自己的职能所使用的资金,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这是我国财政性资金的特色(国外财政资金只有预算内资金)。另外,财政性资金还包括国债资金,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

(2)按建设项目性质分。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又将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大类。经营性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以及煤气、公共交通等设施项目,建成后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益,项目自身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除政府投资外,还可吸收企业和外商投资。对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法人不仅负责项目筹划、设计、概算审定、招标定标、建设实施,还要承担部分资金筹措、投资控制直至生产经营管理、归还贷款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项目,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有关单位无偿使用,难以产生直接的回报。显然,这类项且不适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模式上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有区别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项目专业化管理是一种趋势,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教育投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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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

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